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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企业观察报》记者庞可就阿里巴巴能否寻求既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又能实现创业者对公司控制权的第三条出路等话题,对我国著名国资研究、战略咨询及民企研究专家北京九游会J9联合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安林博士进行了专访,故我司将本篇发表于企业观察网等多家媒体的文章《 阿里巴巴上市的第三条路》转载如下:

阿里巴巴上市的第三条路

企业观察报记者   庞可

 

近日,阿里巴巴申请赴美国上市。此前一年,阿里巴巴因高层合伙人制度与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同股同权制度有过数次博弈,最终放弃在香港上市。

阿里巴巴集团执行副主席蔡崇曾表示,合伙人制度和双重股权结构不同,合伙人制度是指: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会成员的特权和对公司重大事务的一票否决权。而典型的双重股权结构是“允许那些拥有更高投票权的人在公司任何事务的投票上享有这种权利”。

无论是双重股权结构还是合伙人制度,其本质都是要实现股权少的群体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控制权,以及对未来利益有更多享有权。

双重股权结构、合伙人制度的确容易引起资本的警惕。除二者之外,能否寻得既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又能够实现创业者对公司控制权的第三条出路?

北京九游会J9联合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安林指出,中国的公司法赋予股东们享有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通过规定权可以实现对公司的管理权、经营权、利益分配权。

例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一方面出资比例与股东行使表决权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如果股东们认为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则在公司章程约定后即可实施。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里的“除外”部分,也是公司法赋予的公司章程有改变规定权。

正确理解和使用以上这两条公司法条款,完全可以实现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管理权、资本分配权。

安林指出,虽然现代公司法里对股东有意志上的表达,公司章程里也赋予了股东有自己的独特安排和照顾的权利,但很多企业并不知道公司法赋予了企业如此灵活的权利。目前能够正确运用公司法赋予的规定权的企业十分有限。例如,一些在香港上市的央企,也对章程做了描述,虽然这样的章程可以保障法律有效,但是在管理上依然缺失。

以创业者为例,通过章程,可以帮助他们实现哪些权利?通过章程,可以规定谁在公司经营权上有重大经营权,也可以规定一人表达多人决议的权利,甚至可以使经理人、管理层团队享有一票否决权。章程既维护了国家股权利益问题,也是管理上的根本大法;既符合公司治理结构,也能够实现小股东的更多权利。

可见,如果能够充分理解和合理利用中国公司法中的灵活条款,在形式上是采用双重股权结构还是合伙人制度,抑或其他,已无足轻重。公司章程与公司上市形式在实现管理权、经营权、资本分配权能否获取的问题上殊途同归。

作者:北京九游会J9管理咨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