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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日,九游会J9咨询总经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庆博士所著文章“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特色所在”见报。文章首发于《光明日报》经济学理论版,后被光明网、人民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党建网等多家官媒、网站转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这些表述是对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征的概括,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既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核心特征,更是中国特色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特色所在。今年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15周年,认真梳理国有企业董事会在试点、规范和完善等不同阶段党组织地位变化的发展逻辑,有助于更为深入地理解中国国有企业的制度特征。

中国特色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实践探索

我国开展中国特色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始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于2004年6月推出的《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国资委决定选择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地方国有企业亦在各级国资委的推进下,拉开了董事会建设的序幕。

在试点阶段,由于重在突出对董事会构建和赋权的建设,以塑造其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并没有特别述及党组织如何在董事会建设中体现地位、发挥作用,国资委试点文件也只是明确“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既要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也要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建设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一,对于党建工作是否要作为一节进入试点公司章程,在一些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分设的中央企业试点单位引起了纷争,董事长希望更市场化地表达章程条款,而党委(党组)书记则希望写入一些党建内容;其二,一些企业的党组织,随着董事会外部董事人数越来越多甚至比例过半,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党组)成员成了董事会中的少数,此时,如何保证党组织的意志在董事会中得到体现,成为试点中的一大困惑。

在规范阶段,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虽然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3月通过《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明确指出,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发挥公司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相结合,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和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但在实际运行中,在中央企业以及各地方国有企业中,均不同程度地滋生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虚化、淡化、边缘化”问题。

在完善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强调了“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成为中国特色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特色所在,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是中国特色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独特内容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法定地位的确立,是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董事会建设的独特内容。一方面,通过明确的制度要求,党的组织真正内嵌入了董事会系统:一是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党组织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党组织成员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成为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三是党委(党组)书记一般兼任董事长;四是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五是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另一方面,通过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各环节,实现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机融合。在组织层面,党组织的工作机构通过融入企业经营决策的组织与流程体系,杜绝了实际运行中的“两张皮”。在决策层面,党组织通过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发挥了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确保了企业决策符合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监督层面,党组织将其思想政治监督体系与企业监督体系深度融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了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控能力。在制度层面,党组织通过党建工作制度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党建与生产经营的无缝对接,确保了党在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实现了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理论创新

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体现了中国特色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特殊属性。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确立,明确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创新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使得党组织发挥作用实现了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新思路。以往,国有企业改革总是希望克服经营管理中的“政企不分”乃至“党企不分”。随着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的确立,我国有关国有企业党企关系的指导方针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了起来,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就是要不断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的优势,这也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

确立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超越了传统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塑造了一种崭新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一方面,通过不断健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另一方面,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的作用日益加强,这为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做出了全新的探索,为发展国有企业制度贡献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

作者: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