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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文

 

文/《上海国资》专栏作家: 北京九游会J9联合管理咨询公司总裁、管理学博士 安林 

     连董事津贴都一文不享的情况下,何以要求出色地履行职工董事职责

  
     中央企业在董事会试点过程中积极推行职工董事制度,一方面既是实现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又是企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另一方面更是中国探索职工民主管理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试点两年来,职工董事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笔者最近在对央企进行董事会试点情况的调研时特别是在与多位职工董事的深度访谈时却发现,在对待职工董事的管理问题上还存在一些偏差,尤其是在职工董事的认识方面。“职工董事首先是职工”的观念就是一个典型。

  为此,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职工董事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办法》)。

  在权利义务方面,《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二条规定: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在薪酬待遇方面,《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关于承担责任,《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符合免责条件外,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从条文上看,国资委对“职工董事”所作的规范要求决不仅仅是一般的、普通的职工所能为之的。

  据笔者所掌握的材料,许多试点企业一年至少要开4次董事会和10 余次的专门委员会。虽然大大小小讨论的议题不下20余项,但几乎都属重大经营决策领域,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议题则并不多见。

  所以,许多职工董事反映:他们作为董事会的一员,为了胜任履职,不仅要重点在少有的“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方面做到充分采集信息、发表专业性意见外,还需在大量的“非职工切身利益”领域的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像其他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一样去认真调查、发表高水准意见。

  可以说,无论是从工作量、工作难度上还是从工作复杂性上讲,一个称职的职工董事,不仅不是一般的员工,甚至不是一般的外部董事。

  因此,笔者以为,与职工董事首先是“职工”相较,职工董事首先更应该是“董事”。

  鉴于此,笔者对《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两点看法。

  一是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的规定。这一点显然值得商榷。设想:如果真的是一名月薪只有1500元的普通岗位工人成了职工董事,此时,连董事津贴都一文不享(更不要说董事年薪)的情况下,你何以要求他(她),而他(她)又凭何去出色地履行《办法》所赋予的职工董事职责呢?

  二是职工董事义务有,薪酬津贴没有但却责任大有的规定。从《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可知道,职工董事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一点操作很有难度。试问:一个连任何与董事会相关联的薪酬或津贴都不相干的人,他(她)又哪有财力去承担“赔偿”之责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前要端正对职工董事的认识,树立“职工董事首先是董事”的观念。必须清楚,职工董事除在产生方法上不一样外,别的与其他董事并无二致。所以,下一步对于职工董事的科学管理,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效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