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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文

文/北京九游会J9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安林

《意见》对有效防范风险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也给董事会建设带来了困扰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7月1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文件。
 《意见》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指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可以说,《意见》对规范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运作,有效防范风险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就笔者六年来辅助和跟踪中央企业规范和建设董事会境况看,《意见》也同时给当前的董事会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或困扰。
  首先,最大的困惑或困扰在于,身为党委(党组)成员的董事能否表达自己作为董事的职业意志?
  针对《意见》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的“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不少国有企业都存有困惑:对于那些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兼为党委(党组)成员的董事们,“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一方面,是否就意味着在董事会会议上必须要统一表达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如果是,那作为董事是否还有职业人格上的意志和独立?
  其二,对于企业重大问题,企业党委(党组)究竟是“决策”还是“参与决策”?
  本来,2007年10月21日新修订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2004年出台的《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规定:党组织参与决策,是对需要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而不是代替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但从《意见》所规定的精神看,企业党组织似乎成了决策的主体——替董事会决策的主体,特别是大多数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成员高度重叠的国有企业。
  第三,困惑或困扰还在于,党委(党组)决定是否会又一次演变为“内部人”控制?
  国务院国资委推进的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重点目标之一就是要防范企业内部人控制。但从《意见》的硬性规定和总体精神看,对于一个外部董事占少数或没有,或者董事会与党委(党组)成员重合度较大的国有企业来说,企业的党委(党组)必然会控制着董事会,控制着董事会会议的意志。此时,虽说《意见》极大地确立了党组织的作用,但也因此可能使企业演变成为由另一种“内部人”——企业党委(党组)——控制的单一局面。
  第四,《意见》与公司治理与董事会建设规则不尽一致。如《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款“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规定就不妥。因为其还规定“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而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来说,按照公司法人治理与董事会运作规则,董事会做出决策后,并不必须要向仅为控股股东的国资委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来报告情况。
  总之,《意见》在国企董事会建设上,还有待与《公司法》和《党章》等的进一步完善与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