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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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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九游会J9
企业基层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能说“大话”、“套话”,而只能说“小话”、“细话”
党委在企业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大有文章可做,而且必须做好,这是中国特色。反之,就难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
《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党章》还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把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按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任免管理制度和办法。
那么,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基层党委应如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又以何种形式来体现呢?
这需要人们在实践中把它细化,明确化,以至到可以操作的程度。具体到实行董事会制运作的国有企业,那就是不能说“大话”、“套话”,而只能说“小话”、“细话”——切合实际地探索党委董事会治理作用新机制。如此,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才能有所落实,有所体现。
根据笔者的调研,这样的新探索新机制,就当前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现状看,至少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原则纳于董事会组织建设规则。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04年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所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通过它,企业党组织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可以依法实现组织上的相互进入。就是说,企业党委的主要领导成员,可以董事身份进入董事会,而董事会中的非外部董事同样可以党员身份进入企业党委。
二是将“党管干部”原则纳于董事会重要人事管控流程。
对重要人事人选的决策,董事会不简单地行使《公司法》赋予的任免决定权,而是充分尊重和重视“党管干部”的原则,区分不同人事类别,将其细化到具体的人事管控与决策流程之中。比如针对二级公司董事长的选聘,集团管理制度和流程就会规定:无论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的人选,还是集团总经理提出的人选,皆须先提交集团党委讨论,待其政治考察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否则,人选需重新提名。
三是将“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原则纳于董事会经营决策程序。
对凡属企业重大问题,党组织明确参与决策,只是对董事会待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是代替董事会来决策重大问题。为此,党委通常会在接到企业董事长提请研究的请求后,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通过集体决议形成一个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这样,不仅党组织的主张在公司决策中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体现,而且还更加有利于党组织的决策意图能够最终融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之中。
上述新探索新机制也充分表明:企业党组织,并不游离于董事会治理体系之外,而是完全渗透于董事会治理体系之中;并且,还透过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部分成为中国特色董事会治理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